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191號
原 告 英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孝威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
律師
被 告 馥御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5年9月、106年1月及同年9月
間向原告於食尚玩家雜誌委刊廣告,並於106年8月間向原告
託播網路廣告專案,廣告委刊及託播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215,250元,廣告委刊及專案託播內容均業已執行完畢。
惟被告
迄今均未給付前開費用予原告。原告
嗣於108年3月19
日以內湖江南郵局存證號碼000139號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
債務,惟均遭退件。原告為被告刊登雜誌及網路廣告,原告
已完成所約定之工作內容,自得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廣告費用及
遲延利息。為此,提起本訴,
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TVBS進稿單、網路廣告專案託播
單、請款發票、食尚玩家雜誌內頁、馥御食品TVBS上刊截圖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215,2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即108年
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