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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31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191號 原   告 英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馥御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5年9月、106年1月及同年9月 間向原告於食尚玩家雜誌委刊廣告,並於106年8月間向原告 託播網路廣告專案,廣告委刊及託播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215,250元,廣告委刊及專案託播內容均業已執行完畢。 被告今均未給付前開費用予原告。原告於108年3月19 日以內湖江南郵局存證號碼000139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 債務,惟均遭退件。原告為被告刊登雜誌及網路廣告,原告 已完成所約定之工作內容,自得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廣告費用及遲延利息。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TVBS進稿單、網路廣告專案託播 單、請款發票、食尚玩家雜誌內頁、馥御食品TVBS上刊截圖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215,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 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