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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訊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新格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強 原告因給付資訊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6183元,應繳裁 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