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3583號
原 告 裕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煒翊
被 告 楊志鴻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3583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2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車牌0面,行車執照乙枚返
還予原告。
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且未歸還車
牌
等情,經被告
認諾原告主張,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
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