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唯一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兆豐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鳳錦汶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參
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