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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唯一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兆豐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鳳錦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參 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