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07號
聲 請 人 御風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賴璟鋒
上列
聲請人因與曾珮璇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依
兩造間之
系爭合約,已載明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相對人即原告曾珮璇主張聲請人即
被告違反公平
交易法,屬因系爭合約所生之爭議,應受
合意管轄之
拘束,
不應以原告所提之
請求權基礎為依據,故聲請移送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之先位聲明,
是以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為
主要之請求依據,而相對人主張侵權行為地(或簽訂系爭合
約地)在台北市世貿,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本院就
本案即有
管轄權,況聲請人賴璟鋒並
非系爭合約之
當事人,
賴璟鋒依系爭合約聲請移轉管轄,亦
難認屬有據。至於聲請
人所引用之本院
他案裁定,該案裁定的基本事實是合會的
法
律關係,與本件之基本事實並不相同,難以比附援用,應附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