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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39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07號 聲 請 人  御風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璟鋒 上列聲請人因與曾珮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兩造間之系爭合約,已載明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相對人即原告曾珮璇主張聲請人即被告違反公平 交易法,屬因系爭合約所生之爭議,應受合意管轄之拘束, 不應以原告所提之請求權基礎為依據,故聲請移送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先位聲明,是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 主要之請求依據,而相對人主張侵權行為地(或簽訂系爭合 約地)在台北市世貿,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本院就 本案即有管轄權,況聲請人賴璟鋒並非系爭合約之當事人, 賴璟鋒依系爭合約聲請移轉管轄,亦難認屬有據。至於聲請 人所引用之本院他案裁定,該案裁定的基本事實是合會的法 律關係,與本件之基本事實並不相同,難以比附援用,應附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