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11號
原 告 榮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慶嚴
訴訟代理人 何昀杰
黃建銘
被 告 倍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憶倫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391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11月25日上午10時44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3,575 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3,575 元供
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向原告訂貨,尚欠107 年7 月、8 月之貨款未支付(詳
細出貨資料見
支付命令卷第7-38頁)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銷
貨單、託運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准許,應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