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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3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5號 原   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立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被   告 簡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 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一樓,被告簡思 涵住所則為宜蘭縣○○鄉○○村○○路○段○○○巷○○號 ,均非屬本院轄區,參酌原告主張本件係「臺北市○○區○ ○○路○○號一樓」承攬工程報酬之紛爭,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