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5號
原 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正立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被 告 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被 告 簡思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
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一樓,被告簡思
涵住所則為宜蘭縣○○鄉○○村○○路○段○○○巷○○號
,均
非屬本院轄區,
參酌原告主張本件係「臺北市○○區○
○○路○○號一樓」承攬工程報酬之紛爭,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