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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3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37號 原   告 分享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上列原告分享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