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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3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940號 原   告 葉穎泉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從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85 74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