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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4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48號 原   告 宜穎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謝淑蓉 訴訟代理人 常家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山室內裝修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900 元,應繳裁    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4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件(含兩造間承攬契約書),    並就被告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部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