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48號
原 告 宜穎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謝淑蓉
訴訟代理人 常家浩
被 告 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山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
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工程名稱:彰化縣
立圖書館內裝改善工程)第7 條第3 款「若
本約涉訟雙方同
意以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雙方
合意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合意所定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