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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4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95號 原   告 亘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亘 訴訟代理人 洪意琳 被   告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嵩烈 訴訟代理人 邵梓銨       羅婷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7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9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