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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4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原   告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被   告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87,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 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0 元。準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