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原 告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原正
被 告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
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87,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
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0 元。準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