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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4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反 訴原告 被   告 林志祥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7,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