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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4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孟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08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