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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4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 原   告 九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訴訟代理人 洪宜成 被   告 江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 -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 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