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606號
108年度北全字第176號
原 告 京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保貴
被 告 柯弘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所提之
假扣押聲請,亦應併同
由本件管轄法院審理。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