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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4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606號                   108年度北全字第176號 原   告 京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貴 被   告 柯弘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所提之假扣押聲請,亦應併同 由本件管轄法院審理。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