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上 訴 人 科立普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一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