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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5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116號
原      告  統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壯 
訴訟代理人  徐宸枋 
複 代理 人  丁瑞香 
被      告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