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5129號
原 告 界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籃東明
被 告 王仁協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512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12月13日下午2 時2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將牌照號碼TDG-8256號(即牌照二面、行照壹枚)返
還原告。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被告使用主文第一項
之物,但被告違約,未參加檢驗,經原告終止契約
等情,已
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及未依限檢驗之罰單等為證,形式審查
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