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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521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5218號   原   告 群力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平良   被   告 羅志樑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5218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 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返還原告TDF-8379號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458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1,458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107 年4 月16日簽有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尚欠 原告代墊之購車款新台幣16,780元、管理費新台幣21,600元 、紅單新台幣9,300 元、通行費新台幣3,733 元、停車費新 台幣45元及個人借款三萬元,經原告終止系爭契約等情,已 經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繳費收據,形式審查相符,應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