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5218號
原 告 群力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平良
被 告 羅志樑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5218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 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返還原告TDF-8379號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458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1,458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兩造於107 年4 月16日簽有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尚欠
原告代墊之購車款新台幣16,780元、管理費新台幣21,600元
、紅單新台幣9,300 元、通行費新台幣3,733 元、停車費新
台幣45元及個人借款三萬元,經原告終止
系爭契約
等情,已
經原告提出系爭契約書繳費收據,形式審查相符,應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