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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5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49號 原   告 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堃 訴訟代理人 顔顔雲 被   告 謝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之10,此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