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54號
原 告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明發
訴訟代理人 楊文達
被 告 劉粹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依
兩造所訂定
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十八
條後段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本不動產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不動
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