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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5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54號 原   告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訴訟代理人 楊文達 被   告 劉粹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定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十八 條後段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本不動產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不動 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