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宏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玥潁
被 告 吳紹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
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按
他
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