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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宏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玥潁 被   告 吳紹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 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