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蔡宛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專案費
用尾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5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1,
250 元,合計262,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