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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專案費用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蔡宛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專案費 用尾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5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1, 250 元,合計262,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