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
原 告 品亮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書芳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被 告 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恩
被 告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史英
訴訟代理人 施宜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768 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前對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騰林公司)起
訴請求給付價金,經本院以106 年度店簡字第221 號民事簡
易判決命被告騰林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3,70
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且
訴訟費用1,440 元由被告騰林公司負擔
確定(下稱
系爭價金債權)。而被告騰林公司另對被告財團
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下稱人本教育基金會)起訴請求
給付工程款,經本院以104 年度建字第370 號判決命
被告人
本教育基金會應給付被告騰林公司116 萬7,595 元,及自10
4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不服,提起
上訴,目前正由臺灣高等法
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又原告就系
爭價金債權遲未獲被告騰林公司清償,
乃提起本件民事訴訟
確認被告騰林公司對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有13萬7,278 元,
及其中13萬3,700 元部分,自105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之工程款債權(下稱系爭工程
款債權)存在,則被告騰林公司對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是否
有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乙事,顯以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
易字第1008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
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