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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5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 原   告 品亮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芳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被   告 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恩 被   告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史英 訴訟代理人 施宜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768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前對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騰林公司)起 訴請求給付價金,經本院以106 年度店簡字第221 號民事簡 易判決命被告騰林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3,70 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且訴訟費用1,440 元由被告騰林公司負擔 確定(下稱系爭價金債權)。而被告騰林公司另對被告財團 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下稱人本教育基金會)起訴請求 給付工程款,經本院以104 年度建字第370 號判決命被告人 本教育基金會應給付被告騰林公司116 萬7,595 元,及自10 4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正由臺灣高等法 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又原告就系 爭價金債權遲未獲被告騰林公司清償,乃提起本件民事訴訟 確認被告騰林公司對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有13萬7,278 元, 及其中13萬3,700 元部分,自105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之工程款債權(下稱系爭工程 款債權)存在,則被告騰林公司對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是否 有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乙事,顯以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 易字第1008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 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