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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6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 原   告 東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豪 被   告 王照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之牌照二枚暨行車執照一枚返還予原 告。 被告應給付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將車牌號碼為000-0000之牌照二枚暨行車執 照一枚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告新臺幣(下同)一萬六千八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王照順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以其所有營業小客車 (國瑞廠牌、二○○七年出場、排氣量一九九八CC、引擎號 碼:1AZE061476)加入原告之營業體系(俗稱靠行),雙方 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原告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 小客車行車執照及牌照二面交予被告使用,被告應每月交付 原告行政管理費一千二百元、保險費及違規罰款等。 ㈡詎被告自一百零七年九月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止未依約給付 每月一千二百元之費用,尚積欠十四期共一萬六千八百元未 清償,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給付,均未獲置理,被告顯已 違反系爭契約第十九條之約定,故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 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系爭契約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汽車新 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一件、行車執照影本一件、請求金額計算 明細表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系爭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影本一件、存證信函 影本一件、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一件、行車執照影本一 件、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 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惟原告累計被告按 月應繳之服務費,卻將利息起算日均提前至一百零七年九月 十一日起算遲延利息,顯有不當,應以一萬六千八百元其中 每期一千二百元款項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適當。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一枚,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萬 六千八百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於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範圍 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主文第一、二項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 告敗訴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 │ 1,200 │ 107年9月11日 │ ├───────┼───────────┤ │ 1,200 │ 107年10月11日 │ ├───────┼───────────┤ │ 1,200 │ 107年11月11日 │ ├───────┼───────────┤ │ 1,200 │ 107年12月11日 │ ├───────┼───────────┤ │ 1,200 │ 108年1月11日 │ ├───────┼───────────┤ │ 1,200 │ 108年2月11日 │ ├───────┼───────────┤ │ 1,200 │ 108年3月11日 │ ├───────┼───────────┤ │ 1,200 │ 108年4月11日 │ ├───────┼───────────┤ │ 1,200 │ 108年5月11日 │ ├───────┼───────────┤ │ 1,200 │ 108年6月11日 │ ├───────┼───────────┤ │ 1,200 │ 108年7月11日 │ ├───────┼───────────┤ │ 1,200 │ 108年8月11日 │ ├───────┼───────────┤ │ 1,200 │ 108年9月11日 │ ├───────┼───────────┤ │ 1,200 │ 108年10月11日 │ ├───────┼───────────┤ │共計:16,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