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316號
上訴人 潘榮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鴻印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