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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6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316號 上訴人 潘榮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鴻印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