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6318 號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318號 原 告 傑恩資通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萬益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