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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66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652號 原   告 福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芬 訴訟代理人 于新源 被   告 楊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 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