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652號
原 告 福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麗芬
訴訟代理人 于新源
被 告 楊明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
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