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7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租賃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579號
原      告  銀河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益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