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810號
原 告 宇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懷
被 告 翁裕坤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810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將TDA3751 號車牌0面及行照壹張返還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三、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元供
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以自備之車輛與原告簽立經營契
約書,使用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車牌及行照,但被告違約。
本院認原告依
兩造間契約請求返還為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至原告超出主文第一項之主張新台幣19,200元
部分,因無相關之欠費資料可以認定,故應駁回,如主文第
二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
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