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81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810號   原   告 宇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   被   告 翁裕坤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810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A3751 號車牌0面及行照壹張返還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以自備之車輛與原告簽立經營契 約書,使用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車牌及行照,但被告違約。 本院認原告依兩造間契約請求返還為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至原告超出主文第一項之主張新台幣19,200元 部分,因無相關之欠費資料可以認定,故應駁回,如主文第 二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