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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8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138號 原   告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鑒 訴訟代理人 劉碧蓉 被   告 視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賢       王 葳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