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138號
原 告 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鴻鑒
訴訟代理人 劉碧蓉
被 告 視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賢
王 葳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