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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8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固金本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03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貞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 金本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陸佰零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