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03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素貞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
金
本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陸佰零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
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