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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8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固金本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03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洪婉玲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佑發空調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貞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保固金本票等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然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具狀撤回第1項聲明,並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794,276元之違約金遲延利息(卷第250頁),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萬元,且兩造並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卷第417頁),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