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北簡字第18754號
上 訴 人 瑞森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謹平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七五四號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