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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8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762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達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以108年度北補字第2346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8年11月27 日經郵務送達,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 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新北市永和分局,依法於 108 年12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雖於108年12月12日提出陳報 狀稱本件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誤寫為500,000元,於108年11 月10日另提出更正狀,現由本院民事庭信股以 108年度補字 第2675號審理中云云原告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 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