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北簡字第190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凌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銘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