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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2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313號 原   告 安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添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東亞運輸倉儲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 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