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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29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2920號 原   告 李櫻美 被   告 王淑媚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 ○○街○○○巷○號四樓(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漏水部分 修復,並將原告所有建物即系爭房屋之浴室漏水發霉及後陽 台天花板油漆剝落等修繕並重新粉刷後回復原狀;㈡被告應 將其所有房屋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浴室之 樓地板及管線整修完竣並賠償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後陽台天花 板水泥粉刷、油漆剝落修繕費用鑑定後補充;㈢第一項請求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 ㈠緣原告所有系爭房屋與被告所有坐落於台北市○○區○○街 ○○○巷○號五樓之房屋為上下樓層之鄰居,因被告疏於維 護管理其所有房屋致其相鄰之樓板嚴重漏水之情事發生,造 成系爭房屋浴室漏水發霉及後陽台天花板油漆剝落,對原告 之居住安全及財產形成重大侵害。 ㈡經專業公司進行初步鑑定,認系爭房屋漏水發霉原因乃出於 被告房屋浴室嚴重漏水且消極不整修所致,原告與被告多次 協調,但被告均不予理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被告有修繕義務然拒不修繕,致原告之居住權行 使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 ㈢經原告於民國一百零六年開始,聘請安得森有限公司負責人 朱蕓鴻會勘原告以及被告主臥室浴室漏水以及後陽台水泥剝 落之處,判斷原因如下: ⑴臥浴室本身馬桶移位非原有原始位置,所以需另配管線, 浴廁需增高才可使管線掩埋至下方,當使用時間越長則墊 高地坪含水率就會增高,漏水率也會變大。 ⑵臥房後陽台放置洗衣機使用,如有排水溢水或洗衣機本身 漏水到陽台地坪,都有可能漏水到樓下。 ⑶致油漆剝落有三種可能:①鋼筋水泥保護層不足,造成油 漆剝落;②水泥內氯離子過高,造成油漆剝落;③長期漏 水,鋼筋會生鏽也會漲大,造成油漆剝落。 ㈣專業技師已告知修繕方式,然被告不願修繕漏水問題,原告 不得不為了結案及工程問題,故答應從原告浴室修繕,但並 未徹底解決問題,沒過多久再度漏水。因每隔一段時間就會 漏水,冬季春季更為嚴重,而被告又不徹底修繕,造成原告 種種精神上的折磨及支出訴訟費用與時間耗損。朱蕓鴻名片 上是寫行政院勞委會防水工程考試及格的技術士,係原告將 其寫為技師,其曾提供被告房屋之修繕報價單二紙,報價單 係以手機傳送至原告兒子的手機,無法帶原告兒子的手機至 法院核對。 ㈤漏水問題已發生數年,並集中在每年十月、十一月到隔年三 、四月,附件光碟為一百零八年二月之影像錄影;夏季暫時 無漏水問題,此次勘查時間為今年五月二十日,故無漏水情 形;於一百零五年原告B浴室漏水到樓下三樓,經專業鑑定 後,浴室地坪防水、洗臉台、馬桶全部更新,惟因原告經費 不多,故壁面只做八十二公分高,修繕後至今也沒再發生漏 水情形,漏水本應從源頭修繕才能徹底解決。又被告於其後 陽台放置洗衣機使用,如有排水溢水或洗衣機本身漏水到陽 台,均有可能漏水到樓下,原告附件(十二)當時只有廚房 排氣管一根,還沒整修,油漆剝落處久已有濕氣、原告附件 (十三)換熱水器及排氣管後,並將油漆重新粉刷,濕氣再 次出現造成油漆一樣再次剝落、原告附件(十四)油漆剝落 有多處濕氣、原告附件(十五)、原告附件(十六)為附件 (十四)處的左右兩側,亦有油漆剝落的狀況、油漆剝落處 有濕氣,表示鋼筋、水泥保護層不足,及水泥內氯離子高造 成油漆剝落,而非自然現象。 ㈥被告所提之附件(一)綠色集水盒為接漏水之用,可證明漏 水屬實,因漏水問題不定時發生,被告拍攝當時並無漏水, 故被告所提附件(二)集水盒沒水;原告所提出附件(二) (三)(四)(五)可證明漏水屬實;被告所提附件(三) 與原告附件(一)為同地方,由於冬季嚴重漏水,原告才用 集水盒連接水管至洗臉盆內,原告附件(五)以及附件光碟 皆可證明漏水屬實。 ㈦原告現在主張漏水的地方跟前案(本院台北簡易庭一○二年 度北簡字第四九三五號、本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五號 )漏水的地方不一樣,現在是系爭房屋主臥室中間浴廁漏水 ,原告聲請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七七○二號強制執 行,最後還是毫無進展。系爭房屋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開 庭當日主臥室浴廁漏水,至凌晨後即未再漏水,目前現場僅 有潮濕痕跡,但原告認為還是要被告修理。對本院一○六年 度司執字第一二七七○二號、一○二年度北簡字第四九三五 號、一○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五號卷沒有意見。 三、證據:提出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件、戶口 名簿影本一件、陳報單影本一件、五樓浴室浴缸洗臉架馬桶 位移照片影本二件、房屋漏水圖影本一件、浴室天花板發霉 照片影本二件、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一件 、後陽台修繕前後照片影本三件、浴室及後陽台修繕工程報 價單影本各一件、漏水區域錄影光碟二片及照片影本數紙、 執行命令影本二件、用水異常通知單影本一件、原告使用托 盤接漏水再使用水管連接漏水至洗臉盆之施工樣貌各影本一 件、浴室原件設計圖影本一件、漏水情形以及至四月十日漏 水狀況趨緩之影像光碟一片、一百零八年二月漏水影像光碟 一片、漏水相關照片影本十六紙(附件一至附件十六)、執 行事件收狀收據影本二紙、執行事件陳報狀影本一紙、請款 單及發票影本各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 ㈠揆諸現場履勘原告浴室天花板並無任何管線漏水之情事,與 原告陳報事實明顯不符。根據被告提出附件(一)至(六) 照片,本件經本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五號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報告鑑定業已確認並無漏水情事,為微滴水現象,非 一般管線漏水。因此研判由公共管道間水氣凝結(氣結狀態 產生)形成水滴,水滴滴落於四樓臨近水管所造成。迄今多 年來歷經多次履勘,連同此次再經履勘,再次證明確定並無 原告所訴房屋管線滲漏水之情事。 ㈡被告為改善通風及除溼業已加裝換氣扇、乾燥機等防止氣結 狀態產生,有被告提出附件(七)至(七之二)照片可證, 另於一百年至一百零一年間,因被告無法查證下,原告屢次 要求被告負責整修,被告不堪其擾,業已依其要求整修,花 費八萬九千五百四十七元,地板無水管也非水管道之周邊範 圍,原告指稱漏水,實屬無據。原告多次指派土木人員勘查 ,說法不一,惟均都說要求被告拆除按摩浴缸、馬桶等連同 浴室地面,壁面、防水、磁磚更換水管等項目,顯不合理。 ㈢本院一○二年度北簡字第四九三五號簡易判決、一○二年度 簡上字第四三五號民事判決之結果,被告均遵照去做,本院 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七七○二號執行事件也已執行,可 是原告還是不滿意,而且被告照著前揭事件鑑定報告建議的 修繕方式修繕,結果原告又說其他地方有水氣,只要被告事 情做完,原告不滿意就會一直要執行,被告不是不修理,是 根本沒有漏水,只是有水氣。被告家按摩浴缸七、八年沒用 過,應不可能是按摩浴缸造成漏水,前案原告找來修理的人 修完還是有問題,這樣沒完沒了。 三、證據:提出現場照片一疊(附件一至附件八之二)、支出明 細影本一件、報價單影本三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七七○二號卷 、一○二年度北簡字第四九三五號卷及一○二年度簡上字第 四三五號卷,並至現場勘驗。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除別有規 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經查:㈠原告前曾對被告提起回復原狀訴訟,判命被告應 將系爭房屋內主臥室與臥室之浴室天花板漏水部分修復,並 已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一○二年度北簡字第四九 三五號卷及一○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五號卷查明無訛;㈡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緣由,係原告就前揭確定判決聲請本院一 ○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七七○二號為強制執行,而該執行事 件諭知若有新發生之漏水原因,應另訴解決(參見該事件一 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七七○二號卷查明無訛;㈢為確 定原告本件提起訴訟之範圍是否為前揭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至現場勘驗,原告指稱主臥室 廁所馬桶上方天花板有補過水泥,目前有潮濕痕跡為新漏水 ,另後陽台天花板有油漆剝落,均非前案效力所及云云(參 本院卷第一五五頁以下勘驗筆錄);㈣基上,原告主張於前 案判決確定後,於主臥室廁所馬桶上方天花板補過水泥處有 新漏水,係主張既判力基準時點後之新事由,另後陽台天花 板油漆剝落之主張,並非前案確定判決請求修繕之範圍,故 本件原告主張,程序上並無重複起訴不合法之問題。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主臥室廁所馬桶上方 天花板補過水泥處有新漏水,另系爭房屋後陽台天花板油漆 剝落亦係被告所有五樓房屋漏水造成,故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修繕回復原狀並賠償損害云云。被告答辯意旨則 以:前案確定判決已確認並無原告所訴房屋管線滲漏水情事 ,為微滴水現象,非一般管線漏水,被告為改善通風及除溼 業已加裝換氣扇、乾燥機等防止氣結狀態產生,原告主張系 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及後陽台天花板有漏水致造成損害,顯非 被告所造成等語置辯。兩造爭執重點在於:㈠原告所有系爭 房屋主臥室廁所馬桶上方天花板補過水泥處是否有新漏水? 或係被告所辯稱之為滴水現象?㈡系爭房屋後陽台天花板油 漆剝落之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是否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說明如后。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二十年台上第二四六六號裁判意旨可資參 照。經查:㈠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主臥室廁所馬桶上方天花板 補過水泥處有新漏水,主要依據為安得森有限公司出具之陳 報單(參本院卷第二十一頁、第一九三頁),然該公司據此 提出被告所有五樓浴室之修繕報價單,金額為十七萬一千零 二十四元(參本院卷第一九五頁),該公司就五樓浴室之工 程是否施作,具有明顯之利害關係,原告逕採該公司負責人 朱蕓鴻技術士之判斷,認定具有新漏水,尚難憑信;㈡本院 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至現場勘驗,系爭房屋主臥室廁所 馬桶上方天花板並未見原告聲明所稱漏水發霉之狀況,僅見 補過水泥部分有潮濕痕跡,沒有明顯當場漏水之狀況(參本 院卷第一五五頁),被告依前案鑑定報告辯稱應為滴水現象 造成,下雨天就會出現水珠等語,與本院至現場勘驗結果相 符,較為可信;㈢原告堅持採納朱蕓鴻技術士之判斷,質疑 被告按摩浴缸排水有問題造成漏水,被告則同意以「主臥室 浴廁未重新修繕改善防水層及按摩浴缸排水前,不使用主臥 室浴廁之按摩浴缸」之方式與原告和解(參本院一百零八年 六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足信被告確實有心與原告解決 問題,原告卻仍堅持被告必須為系爭房屋主臥室廁所馬桶上 方天花板補過水泥部分有潮濕痕跡一事,花費十七萬一千零 二十四元進行修繕,並由被告自行承受修繕期間之各種不便 ,並承受朱蕓鴻技術士判斷錯誤之風險,難認原告主張符合 情理;㈣除前揭安得森有限公司出具之陳報單外,原告雖另 提出漏水相關照片及光碟等資料主張漏水造成系爭房屋主臥 室廁所馬桶上方天花板之損害,但此等證據無法證明為前案 確定判決以外之新漏水,若有爭議仍應屬前案確定判決之既 判力範圍,而非本件所應審酌;㈤原告另主張系爭房屋後陽 台天花板有漏水現象,固據其提出油漆剝落照片為證,然本 院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至現場勘驗,勘驗結果主要油漆 剝落點為熱水器上方,另處油漆也略有剝落(參本院卷第一 五七頁),明顯無法排除熱水器之熱氣及下雨之水氣造成油 漆剝落之可能性,然安得森有限公司卻逕行認定此亦屬五樓 房屋漏水造成,開具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元之五樓臥室陽台地 坪防水工程修繕報價單(參本院卷第二四九頁),該公司具 有明顯之利害關係,原告逕採該公司負責人朱蕓鴻技術士之 判斷,指稱系爭房屋後陽台天花板有漏水現象,可歸責於被 告,實難採信;㈥基上,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主臥室廁所馬桶 上方天花板補過水泥處有新漏水,另系爭房屋後陽台天花板 油漆剝落亦係被告所有五樓房屋漏水造成等情,並未能充分 舉證證明,復為被告所否認,則被告自無依原告請求修繕回 復原狀並賠償損害費用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將原 告所有建物即系爭房屋之房屋漏水部分修復,並將原告所有 建物即系爭房屋之浴室漏水發霉及後陽台天花板油漆剝落等 修繕並重新粉刷後回復原狀;㈡被告將其所有房屋台北市○ ○區○○街○○○巷○號五樓浴室之樓地板及管線整修完竣 並賠償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後陽台天花板水泥粉刷、油漆剝落 修繕費用鑑定後補充,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無影響 ,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