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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3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0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盛營造有限公司、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71,335 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