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3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048號 上 訴 人 定泳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奕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佳慧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