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143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美人魚產後護理之家即許汶如
反 訴被告 毛靖雅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楊恭瑋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銘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謨揚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