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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3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1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美人魚產後護理之家即許汶如 反 訴被告 毛靖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楊恭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銘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謨揚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