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3221號
原 告 福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炳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元
被 告 洪萬福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3221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6 月18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
案由。
法官朗讀
主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 營業小客車號牌0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兩造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簽有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
約,積欠行費及其他
必要費用,經原告以
起訴狀繕本送達為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
系爭契約等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