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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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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322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3221號   原   告 福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炳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元   被   告 洪萬福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3221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6 月18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 營業小客車號牌0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簽有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 約,積欠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經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契約等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