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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3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裕人生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2458元部分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50萬2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