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裕人生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2458元部分提起
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50萬24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