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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3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18號 上 訴 人 富裕人生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鄭守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8 月13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於同年8 月16日 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 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