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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3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山 原   告 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83,6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