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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3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4,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