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734號
原 告 成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施美玉
被 告 賴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
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被告
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
事人能力,則原告於108 年3 月11日起訴時,被告既已無當
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