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心知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築空間文化創意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請
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1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12,261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